大家在坛子里也没少看到相关的爆料,今天催全球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是类似情况。
债权方:山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债务方:埃塞俄比亚某公司 拖欠金额:485,420.00美元 拖欠时长:7个月 2021年初,埃塞公司向山东公司采购一批机械零部件,使用信用证的交易方式;山东公司应于当年9月和10月分两批将货物发出,双方于11月完成交单。 但是当货物到港后,埃塞公司却迟迟没有付款赎单。经过一番询问,埃塞公司表示由于资金紧张,该笔货款已向开证行申请贷款来支付,并于当年12月告知贷款已批复,只需等待银行拨款即可完成交易。 山东公司持续敦促埃塞公司付款,但是对方表示:自己也毫无办法,‘银行告知缺少美元,无法立即付款’,自己只能尽力催促银行。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2年4月,埃塞公司声称:银行又向他索要额外的抵押资产,否则不予放贷,自己已经就此问题与银行进行了交涉,希望山东公司能够再等待一段时间。 直到2022年6月,货物已滞港将近7个月,山东公司依旧未等到任何有效的付款进展。 考虑到若继续等待,该单生意将产生亏损;且对于埃塞公司给出的理由,真伪难辨。因此将该案委托至催全球,希望利用专业催收机构的全球资源优势,协助其尽快收回货款。 情况属实,方案确定 1. 经核实,债务方确实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是由于银行内部审核流程复杂,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为尽快推进案件进展,催收律师决定利用自身渠道资源和社会关系,直接从埃塞央行入手,自上而下采取行动。 资料齐全,开始行动 2. 催收律师根据以往经验,在与埃塞央行交涉前,需准备全套的单据以便核实该笔贷款。 全套单据包括: (1)交单的全套单据,包括信用证、CAD等银行单据。 (2)银行交单单据:CI、PL、CO、BL、船证、受益人证明等交单到银行的完整单据。 (3)银行催收的报文,双方间的往来信件、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催促债务方银行和债务方付款的证明。 (4)其他证明性文件。 (5)催收授权书(与交单单据的受益人签章要一致) (6)信用证追款申请书(与交单单据的受益人签章要一致) 2022年7月8日,在债权方的配合下,单据准备齐全,催收律师审核无误后成功提交至埃塞央行相关人员手中。 3. 2022年7月18号,开证行(NIB银行)的相关负责人联系了催收律师,就本案未付信用证问题进行了讨论。沟通后得知:由于该案涉及到债务方借贷问题,需要找到给其办理贷款的银行(即NIB银行的Teklenhaimanot分行)处理此事。 一切顺利?再起波澜! 4. 催收律师立即约见了Teklehaimanot分行贷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获悉:债务方的贷款申请他们已收到,正在处理中,在7天内会给出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5. 与此同时,催收律师联系了埃塞央行IBD部门(即处理投资贷款类的部门),在2022年的8月1号,对方人员告知,已确认收到债务方的贷款申请材料,流程正在进行中,预计2个周内给出处理结果。 6. 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2022年8月16号,贷款事项处理完毕,但是开证行却告知由于信用证金额较大,加上当地外汇管制严格,银行内的美元储备不足,暂时无法付款。 多次交涉,成功回款 6. 催收律师不断与埃塞央行和开证行交涉处理,至2022年9月19号,开证行NIB银行告知已将货款分两笔支付给了债权方。 经核实,债权方确认收到一笔357,820.00美元,一笔127,600.00美元,合计485,420美元的账款,本案历时两个月19天圆满结束。
该案回款的难点在于银行审批流程复杂、能否实现有效沟通。债务方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自行与埃塞银行交涉将近半年,一直未得到有效进展。而我司的埃塞催收律师因处理过多起该国境内大银行的同类型案件,已跟当地的各大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能够有效的与相关银行协商,实现有效沟通,帮助债权方尽快收回货款。
2. 关注经贸动态,谨防收款风险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各国经济备受打击;加上今年俄乌冲突、能源危机、美国加息、全球通胀等,很多国家经济走势不佳,出现外汇储备不足的情况,各国为了稳固国内经济,只能加强外汇管制,故而造成了外贸交易收款困难、风险大增! 在此提醒所有外贸人: 与合作方交易时,不仅要预先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更应提前了解目标客户所在国家的最新政策,谨防外汇不足带来的收款风险。 埃塞禁止银行对部分进口产品核发信用证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The Ministry of Finance-Ethiopia ,MoF)于2022年10月4日宣布,禁止该国银行针对38项产品进口时核发信用证,理由为“国内外汇不足,应保留外汇给优先进口产品品项,此类产品均为非优先必要进口产品”。 此项政策显示埃塞俄比亚外汇不足,迫使政府须强制分配外汇使用顺序。 38项产品列表如下: 1.口香糖;2.巧克力;3.饼干;4.果汁、罐装水果、果酱、洋芋片、西红柿糊;5.水,包含矿泉水、汽水及其他无酒精饮品;6.威士忌、红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饮品;7.香烟;8.香水;9.化妆品;10.肥皂;11.烟火;12.包包及钱包;13.明信片;14.日历;15.图画;16.帽子;17.人造花;18.人发及假发;19.人造珠宝;20.整车进口车辆、三轮车(但电动车除外);21.整车进口机车(但电动机车除外);22.脚踏车;23.家用及办公室用家具(特殊设计椅子除外);24.盐巴;25.电玩游戏;26.钟表;27.雨伞;28.地毯;29.猪肉制午餐肉;30.鸡肉制午餐肉;31.鲔鱼、沙丁鱼及其他水产品;32.包装食品(牛奶、孩童用及婴儿用食品除外);33.陶器、瓷器及厨房用品;34.瓦斯点火器;35.发夹、卷发器;36.人体模型;37.玻璃酒杯、烟灰缸;38花瓶、画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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