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是成瘾医学、禁毒学学科中的重要概念,它在历史上是如何演变的?
历史上第一个指称精神药品的词是“限制性剧药”(以下简称限剧药)。何谓剧药?剧药是指作用强烈、毒性仅次于毒药的药品。历史上,“剧药”常和“毒药”一起出现。例如,北洋政府农商部1923年颁布的《暂行工厂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关于处理毒药、剧药、爆害性药或其他有害物品,不得令幼年工从事工作。”其后,“毒药”和“剧药”两词逐渐融合,并产生了一个新词——“毒剧药品”。例如,中华民国卫生部1930年编写的《中华药典》记载:“又毒剧药品之浸剂,务须由医师指明用量,方可调制。”
何谓限制性剧药?很多文献都有自己的观点,总体上大同小异,较准确的可以参见1975年出版的《药剂士专业试用教材:药剂学》一书。该书记载:“一九六三年版中国药典附录的剧药表中共载193种剧药,由于剧药品种较多,若全部严格管理,尚有困难,故选择其中常用的且较毒的品种加以管理,以防止事故发生,这一类的剧药,即称为‘限制性剧药’。”
“限制性剧药”一词可能最早出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1955年颁布《毒药与限制性剧药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联合发布《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没有将毒药和限制性剧药分列,但通过注释——“有‘*’者为毒药,除复方樟脑酊外,其余为限制性剧药”,实际上达到了区分毒药和限制性剧药的效果。该规定笼统地将毒、限剧药分为三类,其中“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针剂、片剂”“咖啡因粉剂”“米拉脱灵及其针剂、片剂”被纳入第一类管制范围;“安钠咖针剂、片剂”“枸橼酸咖啡因”“巴比妥类(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和针、片剂)”被纳入第三类管制范围(第二类管制范围中没有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药品)。1979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该规定不仅没有将毒药和限制性剧药分列,甚至还取消了标“*”的注释,如此导致事实上难以区分毒药和限制性剧药。该规定附表一《西药毒药、限制性剧药品种及分类表》笼统地将西药毒、限剧药分为二类,其中“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针、片剂”“咖啡因粉剂”“安钠咖粉”“去氧麻黄素”被纳入第一类管制范围;“安钠咖针、片剂”“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硫喷妥钠及其针剂”“安眠酮”被纳入第二类管制范围。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开始以精神药品概念取代限制性剧药概念。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1986年发布的《关于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为确保医疗使用并杜绝流弊,经研究决定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严格加强管理。”强痛定(通用名为布桂嗪)是第一个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范围”的药物。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精神药品的单行法规,该法第二条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第三条规定:“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可见,该法以依赖性、危害性作为精神药品的定义要素。1989年,卫生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共列举了104个品种。自此,我国精神药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明确。国务院2005年通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重新定义了精神药品的概念——“本条例所称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它只是形式上的定义,并没有实质的含义。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经历了1996年版、2005年版、2007年版、2013年版,分别列举了119、130、132、149个品种。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副教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孙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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