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各地加大了对于电子烟违规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从业者更是时常能在各个平台接
收到相关的处罚信息。电子烟走向全面合规已是不可逆的大趋势,但对于从业者而言至今仍有三大疑问
存在于日常经营之中:
1.哪些行为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
2.针对违法行为将会如何进行处罚?
3.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以上三大问题,北京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龙健云律师在本篇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与解
答,并得出以下最值得从业者关注的关键性结论: .
1.销售果味电子烟,一般按照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定罪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生产果味电子烟,-般按照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定罪论处。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元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更多详细涉刑罪名及量刑标准见正文第2部分“涉刑罪名及刑标准”, 格物获得授权转载,希望帮助
更多从业者答疑解惑,进一步规范日常经营。
导信:《烟草专卖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 国家标准生效以后,果味电子烟将不允许
铲、销售,对中国电子烟消费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笔者观察发现,从10月1日起,媒体报道相关执法部i门查获了多起销售果味电子烟的案件,这些案涉当
事人如果移交司法机关,将如何定罪刑,结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电子烟监管政策,值得研究!
-.果味电子烟将如何定性
1、果味电子烟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关于电子烟的定义,果味电子烟除口味具有特色风味的特点
外,其也是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因此,果味电子
烟属于电子烟,必然应受制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制。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标4.3.1.1 明确了电子烟“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
的其他风味。”
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标准,因此,《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除
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所以,生产、销售果味电子烟,直接违反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从交易秩序来看,《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明确了电子烟应当通过技术评审,并在电子烟交易管理
平台进行交易。
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无法通过电子烟技术评审,也就无法通过电子烟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
2.参照传统卷烟,对照的依据是什么?
2021年修订的《烟草专卖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
行。
也就是说,《电子烟管理办法》 的制定依据了行政法规,源于该条例制定,而该条例又是依据《烟草专
卖法》制定。我们可以这么认为,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后,既受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制,也
受法律《烟草专卖法》的规制。
3、果味电子烟鉴定
(1)鉴定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一
般由省级以上烟草质检机构进行鉴别检验,具体鉴别检测的方法,应是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
细则》。
(2)货值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
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计算;”
因此,较为合理的确定生产、销售果味电子烟的货值,应是参照该解释,能查清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
购买价格价格计算,不能查清价格的,按照零售价格计算。
(3)成份确定对刑罚的影响
如对果味电子烟的成份进行检验,检出烟碱、则很大程度上可认定果味电子烟属于烟草专卖制品,-般
按照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定罪论处。
如成份鉴定表明,产销售的果味电子烟不含烟碱,则应当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与烟草专卖法规的关
联关系作进一步的论证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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